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香港中華文化總會
The Association of Chinese Culture of Hong Kong
第二條: 本會會徽: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長城、紫荊花、香港中華文化總會中英文字樣等構成圖樣。
第三條: 本會宗旨: 團結香港一切愛祖國愛香港並願意弘揚中華文化的社會團體和人士, 致力於弘揚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 促進香港及海內外文化藝術的創作與交流,促進香港文化事業的發展, 促進香港「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和社會穩定繁榮,促進祖國統一大業早日實現,為把香 港建設成為國際文化大都會而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經費: 社會人士資助及經由常務理事會通過之籌款活動所得, 一切經費必須用於本會會務及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 香港皇后大道中183號新紀元廣場中遠大廈37字樓。
第二章 團體會員
第六條: 凡愛祖國愛香港、熱心從事文化藝術事業的團體, 承認本會章程, 經本會團體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本會團體會員須繳納會費, 會費每年暫定港幣壹佰元, 如有變動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八條: 本會團體會員要求退會, 得以書面函達本會會長, 並在常務理事會備案,經批准後即行生效;如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者,經本會會長會議審查批准後, 即取消會籍, 已交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若干人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 第一屆人選由理事大會籌備委員會協商產生, 以後每屆人選由會長會議協商產生。
第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長一人, 副理事長若干人。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執行監事長一人, 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執行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均為本會常務理事。
第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執行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若干人, 司庫一人、副司庫一至二人, 司庫由會長代表本會予以任命。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常設機構, 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會長會議為本會常務理事會最高決策機構, 行使本會一切權力。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負責主持本會的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為本會主要領導人,負責協助會長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理事長和執行理事長在會長和會長會議領導下,執行會長和會長會議交辦的任務,並負責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副理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監事長和執行監事長在會長、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 執行本會監察任務,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處理本會的監察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 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性具體事務和會長會議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 本會聘請國家領導人和香港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創會會長及名譽會長、顧問, 具體人選由會長會議決定。榮譽會長、創會會長及名譽會長、顧問不參與本會選舉事務。
第十五條: 本會五年為一屆, 會長、執行會長,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 監事長、執行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均為五年, 可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職委員會, 負責本會各項文化專業事務的工作。
第四章 理事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五年舉行一屆理監事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監事年會,由會長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監事大會或理監事年會做工作報告。常務理事會應於理監事大會或理監事年會舉行之十日前,函達各理監事有關大會的舉行時間及日期,若理監事不能如期出席大會, 必須知會常務理事會, 理監事會議無論出席會議的人數多少, 會議延長半小時,均作為法定人數而如期舉行,其超過半數以上到會理監事通過的各項決議均為法定有效決議。
第五章 資產與財務
第十八條: 本會資產屬全體會員所有,不得作與本會宗旨不符之用途。若本會解散,所有會產皆悉數捐贈有關非牟利的文化團體。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九條: 本會解散須由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並須召開理監事大會解釋解散原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即行生效, 如須修改, 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社團註冊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