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概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於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在歷史上和習慣上,各省級行政區都有簡稱。省級人民政府駐地稱省會(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國的首都。

  鄉鎮是中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民族自治地方,它們都是祖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國家根據需要,還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此外,為了便於行政管理和經濟建設,為了加強民族團結,國家可根據需要對行政區劃作必要的調整和變更。

  香港和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國政府已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點擊進入)

  目前,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見下表)。

北  京天  津河  北山  西內蒙古遼  寧
吉  林黑龍江上  海江  蘇浙  江安  徽
福  建江  西山  東河  南湖  北湖  南
廣  東廣  西海  南重  慶四  川貴  州
雲  南西  藏陜  西甘  肅青  海寧  夏
新  疆香  港澳  門臺  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與地名法律法規

  1.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1985-1-15)
  2.地名管理條例(1986-1-23)
  3.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1989-2-3)
  4.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2002-5-23)
  5.地方誌工作條例(2006-5-18)

  中國歷史政區  

夏商周國家的出現 分封制 九州
春秋戰國縣、郡的出現
郡縣制 郡的名目 內史
郡(國)、縣(侯國、邑、道) 刺史部 《漢書 地理志》 《後漢書 郡國》
東漢末年、三國州、郡、縣三級制
西晉郡縣開始分等第
東晉、南北朝僑置政區:僑州、僑郡、僑縣
州(郡)縣二級制
郡的消失 道、府的出現 節度使轄區(鎮)
五代十國軍 監
遼、西夏、金
行省
布政司 總督、巡撫轄區的出現 《明史 地理志》
中華民國 北洋軍閥政府時期 國民政府時期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