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文章

行政主導要能主導 立法司法要除亂象

高敬德 全國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中華文化總會會長

香港社會近日有關「三權分立」的爭論很有意義。我們要旗幟鮮明正本清源,講清楚為何香港不是「三權分立」,講清楚香港政治體制的核心是行政主導。更重要的是,要實事求是正視現狀,有效解決香港長期未能實現行政主導這一管治難題。

  香港一些人借鼓吹所謂「三權分立」,將立法制約搞成立法半癱甚至全癱,將司法獨立異化為司法獨大,阻撓特區政府有效施政,妨礙中央對香港實施全面管治權,這是絕對不能容許的。香港行政機關要強政勵治,敢於並善於行政主導。香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要撥亂反正,根除一些亂象,共同維護行政主導原則。香港社會各界要敢於鬥爭,堅決反對任何破壞行政主導、搞亂香港的行為。

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

  在討論香港是否實行「三權分立」時,不要雞同鴨講亂打口水仗。首先要準確界定「三權分立」的概念。孟德斯鳩等人提出的「三權分立」原則,包含兩個重要方面:一是把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塊,並由不同機構行使;二是強調三種權力之間的分立、制約與均衡,任何一種權力都無法取得支配地位。這樣一種絕對化、理想化的「三權分立」模式,只有美國真正做到。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議會內閣制,法國實行「半總統半議會制」,均不算嚴格意義的「三權分立」。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是分立和互相制約的,但不存在三權的絕對均衡,而是行政主導;正是在這一層意義上,我們說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在《為什麼說澳門不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講話中曾對此作出詳細論述。要弄懂「三權分立」的概念和中央對香港政治體制的看法,不妨好好學習一下張曉明這篇講話。

  回歸前香港實行港督集權的總督制,行政局、立法局只是港督的諮詢機構,司法終審權在倫敦,香港並無所謂「三權分立」。回歸後,香港的政治體制既不是內地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不是香港原有的總督制,與美國式的「三權分立」更是大相逕庭。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完整論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這一表述也可以簡明扼要地概括為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

  基本法中沒有「三權分立」四個字,也沒有「行政主導」四個字。為什麼說香港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要點有五:一是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均來自中央授權,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地方政治體制,不可能建立主權國家才可能擁有的「三權分立」制度;二是行政長官在特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核心地位;三是行政權相對於立法權、司法權處於主動、優先的地位;四是除司法獨立外,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相互配合;五是香港雖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但香港法院沒有司法審查權,而司法審查權正是美國式「三權分立」體制的一大特色。

行政主導要靠強政勵治

  毋庸諱言,回歸後香港並沒能夠有效實現行政主導,且其中有行政機關自身的原因,包括:一些問責官員和公務員隊伍死守「小政府、大市場」、「積極不干預」等港英政府的管治理念;特區政府職能太少,缺乏調控市場和主導經濟發展的能力、積極理財的能力、提供充足公共產品的能力、協調社會各階層利益的能力、凝聚民意支持的能力;不敢使用基本法規定的許多行政權力;脫離甚至嚴重脫離民情;也存在廉潔水平和監管水平下降、管治威信長期不高等問題。

堅決破除立法司法領域亂象

  打鐵要靠自身硬。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要敢於行政主導,善於行政主導。我們期待特區政府真正做到強政勵治,以更大魄力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以更大魄力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穩定,以更大魄力破解香港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以有效管治香港的實績來提高管治威信,強化行政主導的地位。

  香港不實行立法主導,基本法也對立法會議員和立法會的權力作出嚴格限制,以確保行政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且以互相配合為主。但回歸後,反對派在體制之內主要是以立法會為平台大搞破壞甚至「攬炒」,將立法制約搞成立法半癱甚至全癱。在第七屆立法會選舉之前,反對派訴求獲得過半議席並威脅以此癱瘓特區政府運作。反對派在立法會的破壞行為成為香港最大亂源之一。要確保行政主導和有效管治,必須堅決制止反對派繼續在立法會攬炒。依法DQ一些反對派人士的立法會參選或當選資格,是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香港擁有司法獨立,但法院並無司法審查權,司法獨立更不是司法獨大。反對派長期在背後支持一些人濫用司法覆核,法院過去對一些案件的判決也曾嚴重影響特區政府施政。一些法官存在政治偏見,對一些嚴重違法暴力案件甚至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判決明顯失當。香港司法機構應自覺避免將司法權力凌駕於行政權力、立法權力之上。從長遠而言,需要通過修改基本法對司法覆核進行規範。為體現中央對香港的司法主權,需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備案權實質化。有效防止香港出現司法濫權甚至司法獨大,是確保香港實行行政主導的一個戰略問題,也是確保中央對港實施全面管治權的一個戰略問題。

(本文刊登於2020年9月9日香港文匯報)